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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明确线上旅游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7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8-02-13 11:16:22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伍策 林溪 丨 责任编辑:路遥


中国网2月13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冬季旅游市场网络经营行为规范指导约谈会,会上指出,经营者销售线上旅游产品时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存在利用线上低报价、线下加价的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此外,网监处提醒消费者,如遇到线上旅游平台广告宣传、合同条款等存在这7个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伍策 林溪)

附:线上旅游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7种行为

1.“堵车、坏车等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的说明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堵车、坏车是可预见并且能够避免的,不能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2.“退费以景点与旅行社的协议价为退费标准”

依据《消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进入景点前有知晓费用标准的权利,并且在退款时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协议价的金额。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形成阻断的景点、行程,领队有权对行程做出调整变更”

依据《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事先与消费者做出说明,在征得消费者同意之后做出变更调整。

4.“中途退团未产生的门票、所剩团款不退”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类似说法可以定性为霸王条款。

5.“赠送项目不做调换,不退费”

依据《消法》的适用原则,对于赠送的项目,旅行社可放弃收费的权利但不能规避应尽的义务。赠送服务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收费服务共同组成完整的旅游行程,应与收费服务项目具有同等地位和性质。

6.“景区门票遇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客人现付票差”

《旅游法》中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因此在发团前,旅行社应知景区价格有所调整,应提前告知游客。

7.“单男单女自补房差或安排三人间”

《旅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或者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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