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宁市旅游局原局长雷桂英受贿案及西宁市旅游局原副局长张洪涛受贿、玩忽职守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雷桂英在担任西宁市旅游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相关旅行社、景区经理及下属单位送的过节费、感谢费等财物,共计185990元。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雷桂英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雷桂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雷桂英当庭表示要上诉。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洪涛在担任西宁市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相关广告公司业务员、经理及下属单位送的过节费、感谢费等,共计24万元。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洪涛在负责西宁市旅游局旅游宣传广告项目过程中,在没有核实广告商屈某(已判刑)具体身份、资质的情况下,将多项广告宣传项目交由屈某承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洪涛仅以屈某通过手机发送的效果图为依据,认为合同如期履行,致屈某利用无人监管之机,侵吞广告费用608275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洪涛在受贿一案中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因其犯数罪,对其实行并罚。以被告人张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洪涛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