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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017旅游处罚案例:非法经营赴台处2万罚金

发布时间:2018-03-06 09:19:09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伍策 觅珊 丨 责任编辑:路遥


中国网3月6日讯 福州市旅发委发布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案例,以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据了解,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七彩之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接待4名游客参加云南6日游。云南七彩之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至今未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不合格的旅游产品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相关规定,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给该旅行社责令整改,处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林某某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可以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组团社,但组织招徕3名游客参加台湾游并向游客收取旅游费用11258元,取得违法所得492.45元。违反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未被指定却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行为。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492.45元,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林某某给予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案例中还涉及到,福建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3名游客签订台湾游的旅游合同。但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被依法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福建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福州康祥旅行社有限公司两次分别招徕2名游客,参加德法意瑞11天游,两笔业务合计取得违法所得1602元。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福州康祥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1602元,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谢某某给予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三通国际旅行社(福建)有限公司招徕2名游客给厦门夏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参加了龙岩中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花好月圆”台湾游旅行团,并收取八十八元六角的介绍费(平台费)。但三通国际旅行社(福建)有限公司不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可以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组团社,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给予三通国际旅行社(福建)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88.6元,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康某给予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此外,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姓名等应载明的事项,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福州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旅行社责令整改,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伍策 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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