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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荔波美嘉旅游公司观光车撞伤游客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8-03-09 14:50:08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大海 丨 责任编辑:路遥


中国网3月9日讯 近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7)黔2722民初1210号】,判决贵州荔波美嘉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美嘉旅游公司)对游客林女士在景区内遭观光车撞伤造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林女士53794.6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100000元。

2016年8月14日,游客林女士在贵州省荔波县小七孔景区游玩时,美嘉旅游公司的小型观光车将其撞伤,林女士当场不能站立。经荔波县人民医院和黔南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林女士的小腿脚踝骨裂,左右膝盖半月板损伤。2016年8月21日林女士、荔波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达成协议,由美嘉旅游公司安排车辆送林女士回广东省湛江市公立医院治疗,所有费用由美嘉旅游公司负担,医疗终结后由美嘉旅游公司按规定给予赔偿。

2016年8月23日,林女士在湛江市第二中医院入院治疗。林女士住院治疗后,美嘉旅游公司没有按协议足额支付医疗费。2017年5月2日,林女士办理出院手续,共住院252天,医疗费共计75863.24元。美嘉旅游公司前期只支付医疗费28000元,尚欠医疗费47863.24元。出院后,林女士要求美嘉旅游公司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并解决赔偿的事情,但美嘉旅游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林女士委托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林女士的伤情进行等级评定,鉴定结论为林女士之伤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为1800元。在本次事件中,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53794.64元。

法院认为,作为景区观光车的经营方美嘉旅游应诚信经营,对由于自身原因给游客造成身体伤害应给予积极主动的救助和赔偿,不能无故推诿拖延,给游客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对林女士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黔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000元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美嘉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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