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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废药剂致废液污染西安沣惠渠 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07-20 15:14:56 丨 来源:华商报 丨 作者:​宁军 丨 责任编辑:路遥


没有相关许可证,两男子多次从冲印和影像制作公司收购废定(显)影剂,通过化学加工提取银后,废液排入了沣惠渠,严重污染环境。近日,两男子及两家冲印、影像制作公司负责人均被判刑。

甘肃男子章某与浙江男子张某同住在西安莲湖区,一起经商。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晚,章某与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先后从两家冲印、影像制作公司收购、收集废定(显)影剂共计11桶,每桶约50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自2017年2月份开始,章某、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两家冲印、影像制作公司收购、收集废弃定(显)影剂,拉至未央区某村租用的库房,通过化学加工提取金属银沉淀物后,将剩余废弃液体排放至沣惠渠,最终流入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俞某、黄某分别作为冲印、影像制作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明知章某没有从事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资质条件下,仍将冲印照片作业中产生的废弃定(显)影剂交给章某处置。经鉴定,上述“剩余废弃液体”中总银浓度为36.2mg/L,总锌浓度为44.8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71.4倍、7.96倍。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张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在收集废定(显)影剂后,将通过化学反应提取银之后的废液倾倒排放;俞某、黄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废弃定(显)影剂,严重污染环境。四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俞某、黄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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