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31日讯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从7月起,安徽省正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方法,考核该省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
《办法》指出,安徽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该省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据《办法》介绍,安徽省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有关该省各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伍策 禾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