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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总罚没款60.71万

发布时间:2018-08-14 17:40:05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尤紫璇 丨 责任编辑:路遥


中国网8月14日讯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旅发〔2018〕13号)工作部署,结合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为切实保障暑期旅游旺季市场秩序平稳有序,持续保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引导游客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理性消费。经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于今日召开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

会上,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王绍麟和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建新分别通报了全省和成都市开展暑期旅游市场检查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自6月1日暑期整治开始2个月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600余人次,共发现违法违规线索43起,立案31起,已办结24起,罚没款总计60.71万元。

此次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大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采取跨省联动、省市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整治全程坚持“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整治范围,重点将“四黑”(即黑导、黑社、黑车、黑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团队和虚假宣传广告作为重点查处对象。二是突出市州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各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积极与发改(物价)、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网信紧密协同,开展联合检查排查。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在市州普查阶段,对照2017年以来全省受过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名单和被央视曝光的地区、涉旅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坚决杜绝违规现象“打不断根、整不治愈”的情况发生。四是突出督导检查,省级层面成立6个督查组,重点对成都出境旅游市场、成都旅游购物市场、成都旅游合同使用、乐山、甘孜和凉山旅游市场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会上还通报了九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国旅(四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祠路服务网点与国旅(四川)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其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二日游”旅行团,合同约定团费为200/人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旅(四川)作出了罚款18万元、责令通祠路服务网点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60元/人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参加成都-海螺沟3日游团队,并从磨西镇黄龙玉博览馆获取购物回扣38013元。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甘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违法所得38013元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游客罗某等两人在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锦江区总府路服务网点,报名参加其组织的海螺沟3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收取团费后交给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途牛公司通过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拼团方式委托给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罗某等两人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跑马山旅行社履行,且未与跑马山旅行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处作出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亚太分社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杨某等两人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鼓楼南街分社履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青旅亚太分社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在涪陵景区检查时,发现两名疑是“黑导”人员,声称受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带团。该队现场留存了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阳区分公司旅游团队的资料,提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我省。经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局调查,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阳区分公司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行为属实。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张某和赵某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导游许某以乐山市虹桥旅行社名义接待了一个12人旅游团游览乐山大佛景区和紫霞宫,并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讲解、购票、安排午餐等服务。经查,导游许某接待这个旅游团未受乐山市虹桥旅行社委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同仁路门市部报名参加其组织的峨眉乐山二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省青旅在将杨某等两名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鼓楼南街分社履行时,未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青旅同仁路门市部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游客李某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其在参加乐山市市中区松某食品经营部组织的大邑三日游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经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调查,乐山市市中区松某食品经营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了大邑三日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松某经营部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刑事拘留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遐客旅行社、重庆鑫传奇国际旅行社、东南亚风情园购物店10名犯罪嫌疑人。

央视曝光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店销售存在讲解员冒充“富二代”诱骗消费、导游收受回扣行为,经成都市公安局旅游犯罪侦查支队牵头,郫都区公安分局、都江堰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现依法侦查查明,该案系旅行社、购物店共同预谋,由旅行社低价招徕游客,组织旅游团到指定购物店购买劣质玉石商品,事后购物店向旅行社负责人高额返点,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带有行业“潜规则”的典型案例。经查,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四川遐客旅行社总经理陈某某、重庆鑫传奇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与黄龙玉博览馆预谋后,采取倒贴团费、低价揽客或冒充旅行社组织客源等方式,以不合理低价游为幌子,多次发起“黄龙-九寨”等低价旅行团,组织游客在游玩后到黄龙玉博览馆购物。自2018年3月以来,黄龙玉博览馆按游客购物款40%的比例,分别向巴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返款50.96万元、36.68 万元、36.2万元。同时,四川福缘鑫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财务刘某某伙同公司“讲师”严某某等人,通过“讲师”冒充富二代吹嘘洗脑,语言威胁等手段,向游客高价销售质价不符的劣质玉石商品共计23.22万元,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在查处东南亚风情园购物店不法经营过程中,办案民警在查阅公司相关财务会计凭证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谭某于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授意、指使公司财务樊某某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两本公司会计凭证进行销毁,谭某、樊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犯罪嫌疑人巴某、陈某、唐某等10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尤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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