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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全域旅游是一个路子,不是一个牌子

发布时间:2018-10-11 14:09:13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张辉 丨 责任编辑:路遥


【点睛】全域旅游是一种旅游化的发展理念,这种理念是从消费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动能来思考的,是从旅游消费所具有的对我国社会经济推动力来认识的,因此,在全域旅游的语景下,对旅游的界定只能是旅游消费,而不是旅游产业。

自全域旅游创建工作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上积极性很高,在示范区创建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有些经验和做法是值得向全国推广。同时,在全域旅游规划的评审和全域旅游专题调研中,笔者也明显感觉到一个问题,就是各地在对全域旅游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参加了多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评审,同时,又受一些地方政府的委托,调研了部分县区全域旅游发展的情况,并与当地政府的主管领导深入交流了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的工作。可以说,自全域旅游创建工作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上积极性很高,在示范区创建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有些经验和做法是值得向全国推广。同时,在全域旅游规划的评审和全域旅游专题调研中,笔者也明显感觉到一个问题,就是各地在对全域旅游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必要从八个方面对全域旅游重新进行认识。(笔者《全域旅游的理性思考》一文亦可提供参考。)

一、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角度理解全域旅游,全域旅游是一个路子,不是一个牌子。

在多个地区全域旅游调研以及全域旅游规划评审中,给我 一个感觉是,大多数地区是将全域旅游示范区作为类似AAAAA景区或者国家级度假区这种旅游品牌来推进全域旅游工作的。在他们看来,全域旅游是个牌子,并没有将它看成一个路子,这种认识是存在着一定误区的。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视察时指出,发展全域旅游,路子是对的,要坚持走下去。这段话科学地指出了全域旅游的实质。

全域旅游是路子,是将全域旅游置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认识的。从我国社会经济来认识全域旅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全域旅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需要。经济学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是投资、消费、净出口这三种需求之和,投资、消费、出口被喻为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因此,经济学家也将经济增长模式分成投资驱动型、消费驱动型、出口驱动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长期以出口驱动和投资驱动为主,而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相对较少。

近几年,随着国际市场需求乏力以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出口和投资驱动经济增长难以持续,经济增长动力逐步向消费驱动型的模式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驱动力着力于“新旧动能”转换。从2013年开始,我国消费在经济增长贡献作用逐渐增强。这五年来,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13年的50%提升至2016年的64.6%,但与发达国家的75%的占比还存在看明显差距。为此,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构建消费增长型发展模式至为关键。

而全域旅游的提出便为旅游这种消费增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通过全域旅游发展,使旅游消费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新模式与新动力。第二,全域旅游是解决我国地区二元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就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来说,我国是按照一个主线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这个主线就是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化发展,不可否认,工业化发展之路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近40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总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主要得益于我国工业化道路的选择。因此,工业化之路是不可置疑的。

然而,如果从另外的视角来分析,工业化之路并不都是正收益,也有负面影响,工业化发展方式扩大了城乡经济和地区经济这两个二元结构的差距,当前,工业化进程中所形成的城乡经济和地区经济的二元结构,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发展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通过什么发展路径来解决这二个二元结构,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以及学术界所关注的一个大问题。问题的核心是寻找破解这二个二元结构难题的发展方式。

工业化是一种发展方式,会不会还有另外一种发展方式呢?随着我国旅游消费规模化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旅游化的发展方式,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工业化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发展方式,旅游化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一种发展方式,虽然在学术界对旅游化问题没有深入研究,还没有达到统一的共识,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旅游化的种种迹象已经形成。

旅游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消费为平台,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和政策等要素整合、优化和提升,实现区域内旅游与社会经济的融合发展、创建社会共建共享的旅游环境,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式。从旅游化具体来说,要形成空间的旅游化,要素的旅游化、产业的旅游化的发展格局。因此,全域旅游是一个发展路子,而不是一个牌子。  

二、从产业融合的方式来说,全域旅游是“+旅游” ,不是“旅游+”。

在多次全域旅游规划评审中,几乎所有的规划本子都提出了”旅游+”这个问题,都认为这是旅游产业融合的基本路径。 问题是,这种融合是旅游产业+相关产业,还是相关产业+旅游,这个问题不是文字游戏,不是前后位置问题,而是我们的全域旅游是大旅游思路,还是小旅游思路的问题。从逻辑思维方式来说,”旅游+”是站在旅游的角度来思考产业融合的,这种产业融合的目标是为旅游市场提供更丰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产业融合扩大旅游产业规模和旅游产业领域,提高旅游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我并不反对这种提法,然而,如果我们将产业融合放在全域旅游的语景下,以旅游本体和本位的”旅游+”来发展全域旅游,那么你的全域旅游还是一个小旅游发展模式。官方对全域旅游的概念解释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来整合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用旅游业来整合经济社会资源,先不说旅游业的行业能量能不能整合,先说旅游业是什么?它的行业范围有多大?如果是小旅游形态的旅游业,旅行社、饭店和景区这三种旅游企业能整合经济社会资源?如果是大旅游形态的旅游业,那么它的产业边界又在何处呢?因此,这种解释无论是逻辑还是理论都是说不通的。

全域旅游是一种旅游化的发展理念,这种理念是从消费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动能来思考的,是从旅游消费所具有的对我国社会经济推动力来认识的,因此,在全域旅游的语景下,对旅游的界定只能是旅游消费,而不是旅游产业。2017年我国国内旅游总量突破了50亿人次,未来10年,将达到100亿人次,这是一个巨量消费,如果相关企业能抓住巨量消费,便可为这些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满足旅游消费将成为这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附加值。

农业+旅游消费,工业+旅游消费,文化+旅游消费,交通+旅游消费,医疗+旅游消费,不仅为旅游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旅游产品和旅游项目,也可借助于旅游,成为其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从而扩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在全域旅游下,旅游融合是“+旅游”而不是“旅游+”。

三、从空间组合方式来说,全域旅游是旅游空间形态的多样化,不是旅游全空间。

在全域旅游语境下,学者以及地方政府主管很自然与旅游空间联系起来。 有些地方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中提出将本区域打造成一个大景区,叫做处处是美景。从旅游环境治理角度来思考,这种提法并没有大错,但问题是,为什么要从景区空间形态来思考旅游环境治理呢,而不是从空间旅游形态特征来思考呢?

我们知道,旅游是一种空间消费,是一种通过空间变换而形成的经济,旅游经济问题既是一产业问题,也是一个空间问题。旅游要从小旅游向大旅游发展,没有空间作为支持,旅游是难以做大的。长期以来,从空间来说,我国的旅游发展主要依托于各类景区,但这些空间,无论是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艺术区 、森林保护区都不是旅游的空间,但旅游可以借这些窝下自己的蛋,这种借鸡下蛋,或者借窝下蛋,在观光旅游时代还可以进行。

在我国旅游消费进入休闲时代和度假时代时,这种借鸡下蛋,借窝下蛋是难以适应旅游者的需求的。旅游形态是与空间形态相关的,当旅游形态发生变化,客观上会推动与其相适应的空间形态发生变化。你要发展休闲旅游,就必须依托城市空间形态以及城市旅游环境,你那里没有休闲街区、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没有旅游购物区,旅游综合体,你怎么发展休闲旅游;你要发展度假旅游,你那里没有度假区、旅游露营地,旅游功能小镇、旅游主题民宿,高尔夫球场,你怎么发展度假旅游。你要发展技能性旅游,你没有登山基地、滑雪基地、低空飞行基地,你怎么发展技能性旅游。

在小众化旅游时代,我国的旅游形态仅仅是观光旅游,我们可以依托景区空间形态来发展,当我们进入了大众化旅游时代时,度假旅游、休闲旅游、技能性旅游的兴起,仅靠现有的适应观光旅游形态的景区这种空间形态是难以满足旅游者需要的。在上世纪末,我国就提出了旅游产业和旅游产品的转型,20年过去了,旅游转型之所以没有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旅游空间形态有关,以景区为构架的空间形态是不支撑度假旅游和休闲旅游的旅游形态的。

全域旅游的实践就是要打破这种旧的旅游空间格局,重构旅游空间形态,形成旅游空间形态的多样化,这是全域旅游的核心问题。学者们在解释全域旅游时大都是从全的角度来解释,认为全域旅游就是全地域,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我国全域旅游提出的背景,也不符合全域旅游实践的要求。

我们从全域旅游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旅游背景来分析,全域旅游是要改变以景区为主要架构的旅游空间经济系统,构建起以景区、度假区、休闲区、旅游购物区、旅游露营地、旅游基地、旅游功能小镇、旅游风景道等不同旅游功能区为架构的旅游目的地空间系统,推动我国旅游空间域从景区为重心向旅游目的地为核心转型。因此,全域旅游是要实现旅游空间形态的多样化,而不是旅游全空间。

四、从旅游品质来说,全域旅游是旅游便利化,不是旅游要素化。

在构建我国旅游服务体系时,都会涉及旅游服务的要素问题。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是我们常常谈到的话题。在全域旅游旅游发展规划里,大多数旅游规划师都会将六个要素进行拆分,形成系列项目或者产品,这种规划技术已经成了一种常态,可见旅游要素化已经成为旅游人的一个共识。

然而,从旅游消费者的角度来认识,旅游者要的不是旅游的要素化,而是旅游的便利化。因为,不同的旅游形态对旅游要素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观光旅游强调的是游的要素,度假旅游强调的是住的要素,休闲旅游强调的是食和娱的要素。在全域旅游下,旅游服务各种要素如何围绕着旅游需求类型进行有机组合形成旅游的便利化,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旅游便利化是大众化旅游时代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旅游便利化的实现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旅游要素组合,更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规制实现的。我国的社会管理有两个特点,从行业管理来说,我们实行的是部门管理。按照部门所涉及的核心职能来进行制度设计,比如交通管理部门是管理道路和车辆的,无论是旅游者还是运输者,对于部门管理者都是一样的,都是部门管理的对象。我要保障道路畅通、车辆完好,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设计越复杂越好,至于旅游者的便利问题不是我要考虑的问题。

从地方管理来说,我们实行的对定居者的管理。地方政府管理的重点是这个地方的定居者,是为定居者提供服务的政府,至于旅游者是这个城市或地方的移动者,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我可以为当地居民的出行建设有效的、方便的出行体系,并没有义务为外地旅游者的出游建立方便的公交化的出游体系。在我国多数的城市都提出建设“宜业宜居”城市,很少有城市提出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城市。

当一个社会无论是部门管理还是地方管理,都是出于自已的核心利益对其管理对象实施管理时,旅游便利化的实现就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全域旅游实施一个突出的任务是要实现旅游的便利化。在以前旅游管理部门也提出许多旅游便利化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在与相关部门的制度博弈中,往往处在下风。

你要发展房车旅游,交通部门出于交通安全,要求家用小车不能拖挂房车、房车一体必须持有特殊驾照才能上路;你要发展度假旅游,国土部门出于土地资源保护,不允许建设类似于高尔夫球场的度假项目;你要发展研学旅游,教育部门出于教学安排以及学分规定,研学旅游难以进入高等院校的学分体系;你要发展低空旅游,航空管制部门出于空中管制的要求,低空旅游难以常态化发展。所有这些,使我国旅游的便利化成为当前旅游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全域旅游发展下,为旅游便利化实现提供了条件。各地在全域旅游实践中,要依据区域内现有的资源、设施和服务,以旅游便利化为目标规划出适应旅游需求的一个完整的旅游服务系统,以满足旅游者对旅游品质提升的需要。我国的旅游目的地不仅要规划度假区、旅游小镇、自驾营地、度假项目,旅游风景道、你还要规划车辆租赁系统、标识系统、旅游代理系统、旅游公共服务系统,要研究旅游者如何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旅行方式、度假方式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涉及到旅游硬件建设,还有服务与政策等软件建设问题。为此,全域旅游要的不是旅游的要素化,而是旅游的便利化。

五、从治理结构来说,全域旅游是社会治理,不是部门治理。

旅游是人的空间流动, 这种空间流动需要相关行业提供服务,就需要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围绕着旅游便利化给予配合与协调。因此,旅游治理便是全域旅游的核心问题。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旅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旅游协调组织,至为重要。2018年3月13日,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共同组建了文化和旅游部,今年年底,各省市区也会组建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何构建一个统一有效的旅游治理模式,成为旅游持续发展一个大问题。过去在没有全域旅游概念的情况下,小旅游形态下,旅游治理范围较小,无非就是旅行社、饭店店和景区这些行业,这时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完全承担起旅游治理问题,但随着大众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的规模、旅游的形态发生了本质上变化,使得旅游产业边界越来越不清晰,旅游空间已延伸至世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一个部门的旅游治理,是难以实现的。例如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风景道、绿道,都属于旅游的要素,属于旅游领域的问题,然而它却是道路运输问题,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权力和管理职能是在交通运输部的,解决的办法是什么,是将这部分治理交给文化和旅游部门,还是在交通运输部下设一个部门呢?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计委、农业农村部、国家体育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因为观光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户外运动休闲旅游、乡村旅游都会涉及到这些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在全域旅游时代,旅游的治理结构一定也会发生很大的变革。在旅游总体规划中,我们是以旅游的部门管理为核心形成的旅游行业发展规划,面对于旅游的综合性,跨部门以及跨行业的旅游需求,这种规划的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全域旅游规划要站在全社会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以旅游管理部门为主体来设计旅游制度和旅游管理的。例如,在旅游总体规划中,我们很难涉及到与旅游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如交通、工商、城建、公安,虽然这些部门的管理涉及到一个地区旅游问题,但是由于部门管理的分割,协调起来非常困难。例如,主要旅游目的地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随着自驾车旅游的发展,服务重点已经从为货运车辆服务转向为旅游者服务,我们理应随着这种服务对象的转变形成一个所谓的“服务区革命”,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变成一个具有旅游功能的休闲区、购物区,这种需要是现实的需要,但由于管理权限问题,“服务区”革命一直没有展开,这就制约了自驾车旅游的品质的提升。

在全域旅游下,旅游的治理不能是部门治理,只能是全社会共同治理。各级旅游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的治理,是围绕旅游便利化,监督与监察提供旅游要素的部门,要对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监督的职能。旅游治理在小旅游时代可以管产业,然而在全域旅游环境下,旅游治理再以产业为管理和治理对象是难以进行的。旅游产业定义不清晰,产业边界模糊,如果将产业管理作为旅游治理对象,很容易形成部门之间的纠纷,必然会加大政府旅游治理成本。旅游产业的治理可以通过各种旅游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治理,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从旅游便利化来督查相关部门,这可能就是全域旅游下的旅游治理方面的一场革命。

六、从旅游功能来说,全域旅游强调的是旅游贡献率,不仅仅是旅游增长率。

2018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全域旅游发展四个主要目标,其中之一是旅游效益最大化。意见指出:要把旅游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发挥旅游“一业兴百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孵化一批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提高旅游对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水平。因此,提升旅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是全域旅游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按照这一目标来分析全域旅游的成效,它追求的不是旅游人数、旅游收入以及两者的增长率,追求的是旅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对相关产业的穿透力、幅射力,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发展的拉动力。然而,在许多地区无论是全域旅游发展规划,还是推进全域旅游工作实施方案中,关注的仅是旅游人数的增长,旅游收入的增长,很少关注旅游的贡献率、幅射力和穿透力这些指标。我们知道,旅游消费是区别于居住性消费,是一种离开居住地的消费现象,这种消费涉及多个类别的产品与服务,具有消费综合性,产业关联性广的特点,相比其它消费形态,它对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带动作用更加显著。正是由于旅游消费这种特性,使得旅游化成为新时代下的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全域旅游追求的目标。

旅游的贡献率、旅游拉动力的提升,不仅与旅游形态有关,也与旅游目的地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关。在以前,我们研究一个地区旅游发展时,很少关注这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心的仅是这个地区有没有旅游资源,有什么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与旅游需求的匹配度,能形成什么旅游产品。在全域旅游下,情况就不同了,一个地区能不能发展旅游和一个地区能不能发展全域旅游是两回事。如果这个地区是一个重化工为主体的产业结构,也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旅游资源,这个地区可以发展旅游,然而要实现全域旅游发展态势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因为你的产业结构很难支撑全域旅游发展所需的要素、服务和产品,江浙的旅游与东北旅游,为什么在服务精细化方面存在着差距,就是与两地产业结构有关。同时,在重型产业结构下,旅游的发展也与重型产业的关联度较低,旅游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不会有较高的贡献率和拉动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旅游化发展方式的全域旅游,并不是任何地区都可以搞的,只有那些拥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旅游资源,且经济结和产业结构与旅游消费相匹配吻合的地区,全域旅游示范效应才会最为显著。

七、从实现的路径来说,全域旅游是要通过深化改革,不仅仅是通过旅游项目建设实现的。

从实践角度来说,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是与不断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相联系的,如果不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原有机制、制度和体制下,全域旅游是不会取得应有成效的。这是因为全域旅游实践是一个由“小旅游”向“大旅游”发展的过程。“小旅游”与“大旅游”有两个重要的区别,一是旅游形态的不同;二是旅游推动要素不同。“小旅游”的旅游形态是单一的观光旅游,旅游成长的推动要素主要是劳动和资源这两个要素;“大旅游”的旅游形态是综合的,观光、度假、休闲、研学、旅居将成为旅游的常态,旅游成长推动要素主要是资本与技术。在“小旅游”时代,旅游发展主要依托的空间是景区,产业是旅行社和酒店,制度设计虽然会对旅游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旅游发展形成重要的制度障碍。因为,作为支撑观光旅游的重要空间是景区,我国的景区主要是由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艺术区、森林保护区所构成的,这些景区都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保障,同时,观光旅游的“走马观花”的方式也不会触及这些保护单位的核心利益。然而,“大旅游”是多种旅游形态,不同的旅游形态需要不同的空间形态,一个旅游目的地要发展不同的旅游形态,就必须要有不同的空间形态,要有景区、度假区、露营地、旅游小镇、旅游街区、旅游购物区、旅游基地、旅游综合体、旅游风景道这些不同的空间形态来支撑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研学旅游、旅居旅游。不同于传统景区,这些适应“大旅游”的空间形态是一种新型空间,在土地、规划等方面是没有制度设计来保证其发展的。比如,自驾车旅游成为我国旅游一个重要旅游形态,自驾车旅游的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营地,在我国土地利用类型中,没有专门的营地用地类型,而自驾车房车营地更多地是为旅游者服务的旅游设施,这就造成自驾车旅游营地在获取建设用地时存在不少困难。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方面规定不是很清楚,比如林地,不少地方即使不种树,一直荒着,但为了得到国家的天保工程补偿,还是定性为林地。我国现有的汽车露营地,用水、供电、卫生、安全、私密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个方面的质量也有待提高。以上种种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露营旅游的普及。

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有40年的历史了,原先旅游业只是靠劳动和资源来催生产业进步,但劳动和资源却催生不了商业模式。在“大旅游”时代下,大量的资本和技术开始进入旅游业,资本与技术成为旅游发展的重要要素。资本和技术要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则必须靠商业模式,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保证商业模式的形成。在我国近几年出现的短租、分时度假、分权度假、旅游养老新型旅游形态的发展都或多或少受到制度与政策的制约,技术型消费,比如滑雪、滑翔、航空、潜水、邮轮、登山受到基地相关制度的限制,旅居车上路问题也受到交通法规的制约。因此,全域旅游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破解阻碍各种旅游形态成长与发展种种制度性障碍。

八、从三大市场关系来说,全域旅游是要解决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问题,不仅仅是国内旅游问题。

近年来,我国三大旅游市场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变化,入境旅游停滞增长,国内旅游中速增长和出境旅游高速增长,这种现象成为学术界和媒体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旅游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内地公民当年出境旅游首破1.3亿人次。回溯2000年,中国只有1050万人出境游,仅仅过了17年,中国的出境旅游人数便增长了13倍,其增长速度世界少见。我国的入境过夜人次数虽然早在2008年就超过西班牙,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国,之后的入境旅游增长速度却不增反降,现在已退到第四位。三大旅游市场在增长率表现出的差异,其背后深层原因是什么?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旅游市场是由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三大市场组成,这三个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统一的旅游市场。既然是一个统一的旅游市场,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经济联系。在西方经济学里,“溢出效应”与“回波效应”是一组对应的概念。一国总需求与国民收入增加对别国的影响,称为“溢出效应”,反过来,别国由于“溢出效应”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增加,又会通过进口的增加使最初引起“溢出效应”的国家的国民收入再增加,这种影响被称为“回波效应”。对于旅游市场来说,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是整体旅游市场的组成部分。在资源限定和规模限定、经济能力限定下,每一种市场规模的变化都会对其它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旅游效益的变化。一个国家入境旅游停滞增长和出境旅游高速发展,也就预示着,这个国家的国内旅游出问题了,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国内旅游无论是产品形式、还是旅游方式以及旅游质量不能充分满足本国居民旅游需要,人们放弃国内旅游进而出境旅游。如果这种变量间的关系成立,那么,我们便可以从我国出境旅游高速发展、入境旅游持续下降的现象看出我国国内旅游存在的问题。

旅游是一个社会和经济现象,社会与经济的变化都会对旅游产生重要影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旅游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产物,是对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种生活方式,工业方式大大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变革。从经济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旅游出游总规模取决于居民收入的总量,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在不断提高。

如果说,一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决定了这个国家出游规模,那么,出游的地区选择则将取决于出游的成本和出游的收益的比较。人们的旅游消费,可以通过国内旅游得到实现,也可以通过出境旅游得到满足,那么,旅游者选择国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出游成本与出游收益的比较便是人们决策的主要依据。近年来,我国公民出境旅游规模性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内旅游与出境旅游在成本和收益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我国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主体的服务性价格的上涨以及具有品质化的度假和休闲旅游产品不足,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入境旅游者的旅游成本,抑制了我国入境旅游市场扩张,使我国旅游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国内旅游市场规模性发展受到了影响。近年来,我国的国内旅游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出境旅游增长速度,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从国内旅游与出境旅游收益来说,我国国内旅游在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方面,问题更多。旅游者出外旅游,就是花钱图个轻松,买个愉快,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然而我国旅游市场存在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现象,令消费者苦不堪言。

从空间范围来说,全域旅游实施是在国内,其影响主要是国内旅游,但从三大市场关联以及“溢出效应”来看,全域旅游不仅会对国內旅游发展产生影响,也会对我国的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产生影响。如果通过全域旅游的实践,在空间域、产业域、要素域和管理域形成了旅游的完备,我国的旅游形态更为丰富,旅游品质更为优质,旅游秩序更为规范,旅游服务更为完善,旅游者出游更加便利,不仅可以激活入境旅游需求,推动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也会对我国居民出境旅游规模性增长产生抑制作用。

(张辉,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人民政府特聘教授、北京旅游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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