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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媒体报道损害旅社名誉权 起诉游客道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2-19 15:49:42 丨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丨 作者:朱健勇 丨 责任编辑:路遥


游客王女士因认为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事,向监管部门投诉,并向电视台及报纸反映情况。后该旅行社认为相关媒体播发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月19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旅行社诉请。

旅行社诉称,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王女士在旅行回来后却拿着不实的录音录像向旅行社主张1万元的赔偿,并多次向旅游局等质检部门投诉,经相关部门受理后认定旅行社并未违反相关从业制度。后王女士继续多次发表不实言论,严重影响旅行社的正常营业。旅行社多次与其协商解决并报警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女士辩称,旅行社负责接待、服务的地接社泄露了游客信息,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也曾多次如实曝光旅行社的该行为,故不认可对旅行社造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与王女士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王女士交纳团费2750元,后在旅行社安排下去新疆旅游。过程中,王女士被导游安排强制消费,后被导游斥责占便宜、不道德,并被要求签字后才能乘坐旅游大巴。后该旅行社则辩称导游是让游客帮忙购物,并非强制消费,且王女士没购物,故对其并未造成损害,司机让游客签字是为了帮助商店记录购物人员情况,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调解。故王女士以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为由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王女士在该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就是否存在强制购物一事与旅行社产生争议,并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还向电视台及报纸反映情况,并被相关媒体播发。双方虽称相关媒体播发了此事,但均未提交相应材料,法院无法查明相关媒体具体的播发情况。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情况,王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维权,并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旅行社名誉权,故法院对于旅行社基于名誉侵权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旅行社诉请。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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