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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有权自主定价 说企业"歧视"为时尚早

发布时间:2019-03-12 14:50:15 丨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天星 丨 责任编辑:安平


中国网3月12日讯 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企业,其有权自主定价。对不同的游客,旅游景区有权实施差别定价,只要公平、合理即可。

近日,某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消委会”)就某旅游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侵犯了部分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旅游企业对超过一定身高的未成年人拒绝给予优惠的行为,有着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存在歧视对待,也没有侵犯高个子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

旅游企业有权自主实施差异化定价。《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据此,旅游企业确定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是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市场供求状况相同的情形下,如果游客消耗的成本不同,旅游企业收取的门票、费用就可以不同。对于以提供游乐设施服务的旅游景区而言,不同身高的未成年人所消耗的成本、费用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同为10岁的儿童,一个身高不足1.2米、体重70斤,一个身高1.6米体重130斤,两者虽然年龄相同,但由于其体重存在巨大差异,其在乘坐旋转木马时所消耗的电力、其对木马设施的损耗程度都是不同的。旅游企业据此对不同身高的未成年人收取不同的门票、费用,有着充足的根据。与此相似,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对于不同身高的未成年人,执行差异性票价,其理由也在于此。

应准确地理解歧视之涵义。歧视,是指相同的情况,不同的对待。就旅游景区的门票、费用而言,歧视是指同样情形的游客,收取不同的门票、费用。例如,同样是身高1.5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对男孩收取的费用高于女孩的费用;再如,同样是来自异地的男孩,对来自北京的男孩收取的费用高于来自广西男孩的费用。上述情形,旅游景区对于同样的情形给予不同的对待,缺乏充足的理由与根据,当然属于歧视,是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旅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不同身高的未成年人,收取不同的门票、费用,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当然,对于消费者有关门票价格的相关质疑,旅游企业也应耐心解释、及时回应。(作者:天星)

(图片为周庄等著名景区,但与文章观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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