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收预付款、“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市场监管部门日前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购房买车、旅游出行时应警惕各类“霸王条款”,拒绝被“套路”,及时依法维权,向“霸王条款”说“不”。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何为“霸王条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主任科员赵月秀介绍,“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旨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
赵月秀说,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多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或存在弱势心理,或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自认倒霉。”
“预付式消费中常见‘霸王条款’,比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赵月秀解释,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同样享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否则就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另一种常见的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是“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赵月秀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营者无权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跟团旅行多留意
近年来,不少人选择跟团旅行。一些旅行社常设有“因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条款。赵月秀特别指出,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情况,旅行社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针对此类条款,赵月秀说,消费者享有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若尚未购票应不再购买,已购票的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还有一类旅行类“霸王条款”是“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赵月秀表示,该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合法权益遭受上述各类“霸王条款”侵害,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林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