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禁止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
3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管理体制、保护区范围重新划分、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等16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写进条例
为体现秦岭作为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重要生态功能,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气候调节”“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内容;在第三条方针原则中增加“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政府职责方面,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
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删去第五项“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内容,并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差异化考核方面,增加了“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差异化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内容。
“开发区”变“保护区”
重在突出保护优先原则
为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据此,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同时,考虑到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将“国家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纳入核心保护区予以保护;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调整至重点保护区;将“古栈道、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岭文化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重点保护区予以保护。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重点保护区也按照上述思路作了调整和规范。这样规定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根据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考虑到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跨越或者穿越秦岭重点保护区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发展导向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一款,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同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秦岭范围内的小水电站对秦岭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生动物洄游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小水电站无法保证正常生态基流量。根据陕西省对秦岭小水电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已建成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复生态”。
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违法活动,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秦岭北坡山势陡峻,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对秦岭破坏严重,且不易恢复。因此,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矿山修复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第五十条对矿山修复治理规定作了修改;增加第五十一条,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和尾矿综合利用等作了规定。
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
自有房屋条件开设
为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并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增加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农家乐(民宿)是秦岭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途径,同时农家乐(民宿)也存在乱建乱排等问题,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因此,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秦巴山区属于典型生物廊道集中连片区域,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秦岭的生态环境平衡。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秦巴山区为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涉及陕西省23个县。修订草案增加第八十二条参照规定,恢复2007年条例关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