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7日讯 2018年5月12日,云南省的徐女士与朋友相约到云南腾冲市清水乡茶博园餐厅处游玩就餐。当日下午,徐女士在餐厅周边步行时不慎跌入没有遮挡的路边阴沟,导致左下肢受损。后徐女士被送往腾冲市人民医院医治,经入院诊断,徐女士左跟骨撕脱骨折,经过入院11天的治疗,伤情基本稳定。2018年9月28日,徐女士到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了相关司法鉴定,经鉴定,徐女士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
徐女士认为,她到清水乡茶博园餐厅消费,是消费者,餐厅作为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在餐厅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清水乡茶博园餐厅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徐女士多次与清水乡茶博园餐厅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均未果。徐女士只好向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冲茶博园餐厅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根据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间为白天,并且是晴天,路面干燥,原告徐女士独自在腾冲市清水乡茶博园酒店大楼前闲逛,逛至事发地看见预留的排水沟检修口时还特意的避让,在经过该排水沟检修口之后,一边取景一边向左后方后退,最后是在原告自己为了拍照取景后退的时候退到路边缘排水沟检修口内。因此被告腾冲茶博园餐厅认为,原告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腾冲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腾冲茶博园餐厅还是腾冲茶博园酒店的问题。从事故现场来看,茶博园餐厅与茶博园酒店公共区域之间没有明显分界,餐厅、酒店连成一片,系一整体,作为消费者无法区分餐厅、酒店的公共区域;且腾冲茶博园餐厅和腾冲茶博园酒店的经营者均为同一人,企业性质均属个体工商户。原告徐女士受伤区域在腾冲茶博园范围内,受伤当天系腾冲茶博园餐厅的消费者,出事地点没有用石板遮挡,检修口没有任何提示,腾冲市清水乡茶博园餐厅对安全保障存在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腾冲茶博园餐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腾冲茶博园餐厅提供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能清楚看到原告徐女士系边倒走边用手机自拍取景时跌入检修排水沟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倒走时未注意自身安全义务,故原告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腾冲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结合原、被告在本次事故的过错,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处被告腾冲市清水乡茶博园餐厅赔偿原告徐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541.76元。
(伍策 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