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现象频发 如何保护出行安全?

发布时间:2019-05-22 09:03:4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马树娟  |  责任编辑: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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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其中有向飞机投掷钱币者,有用身体挡住车厢阻止列车运行者,有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者,这些行为轻则导致飞机无法按时起飞,列车无法准点发车,重则上演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惨剧。此类严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的现象缘何屡次发生?又该如何避免?本期“声音版”专访了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交通运输法学教授张柱庭,敬请读者关注。

原因何在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现象缘何频频发生?

张柱庭:这种现象此前也有报道,但老百姓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认知还不是很充分,去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集体谴责,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成为了共识,随后很多新闻事件也进入了公众视野。这种现象频发的成因比较复杂,从法律角度看,既有立法的问题,也有执法的问题,同时还有社会文化方面的问题。

记者:具体来讲,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

张柱庭:从立法上看,现有的立法是对不同交通方式给予了不同的立法态度,比如民航方面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这一罪名对震慑此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中对规制司乘矛盾引发的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却没有清晰的罪名,只能套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其他方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但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能出台。直到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社会各方才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重视起来。今年1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体现出立法对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了不同的待遇,可以称之为“厚天薄地”,但实际上老百姓的公共交通安全权利是平等的。

同时,现有交通领域的立法不是按照交通的规律在立法,而是哪出了问题就赶紧起草相关的法律,这就叫作补丁式立法,一旦这个补丁出现问题就会“补丁摞补丁”。因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该对涉及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问题,按照公共交通要素全面梳理一下,将现有的问题进行消化,这才是科学立法。

此外,过去交通领域的立法大多侧重规范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比如要求司乘人员热情服务,这本身没有错,但很少就乘客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这就导致了一个不好的结果,即在大家的认知中,“乘客是上帝,乘客永远有理”。未来在立法思路上应该进行一些调整,因为公共交通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乘客不可能是绝对的上帝,也必须有一些义务意识。

记者:执法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张柱庭:从目前行政执法组织体系上看,民航、铁路、港航系统都建有专门的公安队伍,一旦有人在飞机、火车、船舶上对司乘人员使用暴力,会有专门的公安人员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不仅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巨大威慑力。但扰乱道路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很少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这与道路公共交通领域没有专门的公安队伍有直接关系(交警负责交通执法,不负责治安管理;个别地方虽然也建有公共交通派出所等,但多数任务是“反扒”),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也大打折扣。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经常被打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交通领域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案件有的定罪、有的不定罪,定罪的多是出现严重后果才追究;定罪的罪名一般也不统一;即使定罪的,多数是缓刑且量刑较轻。更多的冲突则被视作为纠纷,而不是公共安全问题。而一定性为纠纷,基本上就是各打五十大板。从表面看,这似乎是对司乘冲突的一种均衡制衡,实际上却影响了公共安全,这样的处置方式也很难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产生震慑。

记者:文化方面的原因有哪些?

张柱庭:过去人们最主要的出行工具是自行车,随着出行半径的扩大,这种非机动车出行方式大幅减少,取而代之以私人小汽车出行,这些都是以个体为主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出于治理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的考虑,很多城市都对私家车出行进行限制,鼓励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也要由以私人出行为主的交通文化过渡为公共交通文化。

公共交通文化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共属性,需要互谅互让。因为无论是车厢,还是机舱,都属于狭小密闭的公共空间,人与人之间难免产生摩擦,这就需要大家有互谅互让意识。狭小的公共交通空间,其实也是一个小社会,需要形成自己特有的公共文化。但目前来看,公共交通文化还没有在公众中间形成和树立起来。

如何解决

记者:立法方面应怎样完善?

张柱庭:目前,从立法上看,“两高一部”《意见》发布后,让很多相关案件在审理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有《意见》仍然不够,一是《意见》属于司法规范性文件,层级不够,尚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二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方法”是弹性条款,是解决应急法律适用的打补丁方法,一般不轻易运用;三是许多人认为这是处理目前城市公交领域发生的案件,不能广泛适用于各类公共交通之中。由此也体现出“补丁摞补丁”的立法方法不可取,应当予以一揽子解决。

未来在立法上,建议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改成“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这样就能把铁路、道路、水路等公共交通纳入在内,当然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差别,但属性应当是相同的,应同样给予司法保护。

记者:执法方面应如何作为?

张柱庭:从执法角度讲,《意见》出台后,多地对一些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的案件予以了处理,比如最近海南一女乘客因掌掴司机获刑4年;上海浦东一名乘客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批捕,其落户也因此被取消……在航空方面,最近几名向飞机投掷硬币的乘客也被处以拘留。这些案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产生的警示作用正在逐渐显现。其中,考虑到道路交通是国家综合交通体系中最基础的运输方式,人流物流集中、公共安全薄弱,建议建立专门的道路交通公安队伍,承担治安安全保护职能。

从处罚方式上说,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该有一些其他的惩戒手段,如经济惩罚、信用惩戒等。目前铁路方面做的相对好一点,比如说对高铁上出现的霸座、吸烟、扒车门等影响列车运行秩序,但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乘客,铁路部门会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定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乘坐高铁,其他公共交通领域也可以借鉴。

记者:公共交通文化该怎样培育?

张柱庭:政府、媒体以及承担公共交通运输职能的企业应加大宣传,向乘客普及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乘客认知妨害安全驾驶的后果,促进互谅互让、文明有序公共交通文化的形成。如向飞机投掷钱币,很多乘客的解释是祈福,殊不知此举会给飞机航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而这种所谓的祈福说到底就是迷信思想在作怪,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对这类行为进行震慑;另一方面,也要多加宣传引导,让乘客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共同维护公共出行安全。

(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