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5日讯 当前,文旅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大势。各级文旅部门尤其是国家层面文旅部门的成立,为文旅全面融合、深度融合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体制基础。要推进文旅融合,需要文化、旅游两方面相向而行,共同推进。对于旅游业来说,贯彻文旅融合理念,修订旅游法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因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旅游业的发展、文旅融合理念的推进,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中。由此,通过修订旅游法的方式,将文旅融合理念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使得文旅融合从理念变成法律规范,使政府、企业、旅游者等旅游业的各方参与者,在文旅融合工作中都有了基本遵循。
根据旅游法的结构与总体安排,贯彻文旅融合理念,需要对其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法律责任等部分进行修订。
旅游法的总则部分。法律的总则部分,是整部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整部法律的灵魂所在。要在旅游法中贯彻文旅融合理念,首先要体现在旅游法的总则之中。具体来说,应当将旅游法第四条修订为“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贯彻文旅融合理念”。
旅游者权利部分。在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部分更多体现的是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旅游业的实际进行相应的转换与移植。在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者将不仅仅是一个消费者,而且是一个享有文化权利的公民。作为公民,其有权在旅游活动中参加地方性文化体验活动,在活动中去品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感受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其对社会主义伟大祖国的认同。为此,建议将旅游法第十条修订为“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规划部分。规划是旅游业发展的指引与依据。要贯彻文旅融合理念,必须要在规划部分体现出来。具体来说,应将旅游法第十七条修订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文旅融理念,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部分。产业政策是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部分产业,从财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以此推动其优先发展、快速发展。由此,产业政策对于贯彻文旅融合理念,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和手段。要贯彻文旅融合理念,建议将旅游法第二十三条修订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文旅融合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形象推广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形象推广,异地的旅游者才有可能知晓、了解一个旅游目的地,也才有前来旅游的意愿与动力。如今的旅游者,不仅仅是要到异地去观赏其山水风光,更多是去体验、品味异地的文化与传统。为此,在形象推广时,有必要将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传统予以体现、介绍。基于此,建议将旅游法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应贯彻文旅融合理念。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公共服务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唯有公共服务尤其是公共信息服务,才能让旅游者作出更明智的决策。要贯彻文旅融合,有必要在公共信息服务方便,将各地的文化传统纳入其中,让旅游者知晓旅游目的地的文化、文物信息。为此,建议将旅游法第二十六条修订为“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和文化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文化遗产、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文化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人才的教育与培训。旅游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文旅融合理念的贯彻,同样如此。为此,建议将旅游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教育和培训中强化文旅融合理念,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法律责任部分。法律责任是相关规范得以落实的保证,相关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为此,也应将文旅融合理念贯彻到法律责任部分。原初的旅游法,对于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缺憾。建议借此次修法机会,将此补上。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旅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王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