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海关颁布行政处罚决定 违规物品曝光

发布时间:2021-06-28 08:17:5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伍策 一丁  |  责任编辑: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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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6月28日讯 近日,首都机场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称,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决定》表示,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决定》指出,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决定》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为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2018年11月25日,中国籍旅客陆艳玲(护照号码:E36308047)乘坐CA124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等4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中国籍旅客申洁(护照号码:EB2323384)乘坐OZ333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2箱、护肤品1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4万元。

2017年6月30日,王玉东(护照号码:G04279576)违规购买香烟6条,化妆品3件被海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61元。

2018年12月18日,中国籍旅客张琳琳(护照号码:EE2843073)乘坐OZ315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共计3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3万元。

2019年4月11日,中国籍旅客李温馨(护照号码:E53024099)乘坐EK308航班入境,携带香水65瓶、护肤品30件、皮带1条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中国籍旅客陈颜纺(护照号码:G52549960)乘坐CA966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2箱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旧手机屏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2019年3月9日,中国籍旅客赵伟盼(护照号码:EA3431514)乘坐CA966航班入境,2019年3月12日现场海关在其行李中查获携带旧手机配件2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手机配件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2019年10月8日,中国籍旅客孙广国(护照号码:E35337544)乘坐SU200航班携带旧手机、旧电子配件1包入境未申报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物品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2018年 5月27日, 中国籍旅客鞠传芳(护照号码:E93900442)乘坐 CZ316 次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两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8万元。

2018年 5月27日,中国籍旅客周立武(护照号码:EB6935967)乘坐 CZ316 次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三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6万元。

2019年3月12日,中国籍旅客黄祥炜(护照号码:ED7826985)乘坐CA908次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一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手机屏1包退运。

2019年6月20日,中国籍旅客郭小芳(中国护照号码:E88387253)乘坐CA908航班入境,携带废旧电子零件1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电子配件1箱退运。

2019年3月26日,中国籍旅客郑秀銮(证件号码:EB0590263)乘坐CA908次航班入境,携带旧电子设备1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电子设备1箱退运。

2019年4月27日,中国籍旅客杨淑英(护照号码:EE791528)乘坐CA908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1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手机屏1包退运。

2019年1月21日,中国籍旅客项宗文(护照号码:G45280580)携带旧机顶盒1箱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旧机顶盒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2019年3月23日,中国籍旅客吴德览(护照号码:GB0593076)携带旧行车记录仪1箱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旧行车记录仪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2019年3月26日,中国籍旅客王宗铿(护照号码:E49693621)携带废旧电子零件1箱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废旧电子零件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2018年4月29日,中国籍旅客王文波(护照号码:E90006789)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33万元。

2018年5月24日,中国籍旅客刘涛(护照号码:EB9364441)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2万元。

2019年2月26日,中国籍旅客木振隆(护照号码:E88380764)携带固体废物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53万元。

2019年4月20日,中国籍旅客戴玉琴(护照号码:G57385654)携带固体废物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2019年4月6日,中国籍旅客林秀秀(护照号码:ED0707906)携带固体废物1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

2019年2月26日,中国籍旅客项晓梅(护照号码:EA3422433)携带固体废物3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伍策 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