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1日讯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的《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管理与保护、传承与弘扬、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天津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条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红色资源涵义,健全工作机制。对红色资源进行界定,并进行分类概括。明确本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工作机制和原则,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职责。将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是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完善保护措施。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对名录载明内容作出要求。建立红色资源档案信息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对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同时还采取设置保护纪念标志,明确保护人及其保护职责,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等管理措施。
三是打造红色资源品牌,加强传承弘扬。充分挖掘和展示天津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通过理论研究、社会宣传、文艺创作、纪念活动、陈列展览、文旅融合、馆际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擦亮天津红色资源文化名片。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红色资源以及由其形成的作品、产品和服务。明确利用红色资源进行宣传、教育、纪念等活动的礼仪规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
四是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的,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造成红色资源破坏,亵渎红色资源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凸显了本市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力度。
(伍策 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