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发布时间:2021-12-27 08:56:1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伍策 楠雪  |  责任编辑: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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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27日讯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管理办法》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明确将《管理办法》中演出经纪人员范围确定为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将演出经纪活动确定为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并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规定,明确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形式和管理职责,明确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规定了报名考试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同时,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统一核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进行了衔接,明确对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有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还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结合演出经纪活动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伍策 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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