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成旅游市场顽疾 专家:应该这样破解

发布时间:2022-01-12 16:02:3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王天星  |  责任编辑:古剑
大字体
小字体

【点睛】如何解决“不合理低价旅游”这一旅游市场中的难题,成为此次《旅游法》修订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旅游市场中有很多顽疾。强迫购物、诱导购买假冒伪劣特色产品等,都是顽疾。其顽疾在于零负团费。

零负团费,是旅游业的俗称,并非法律术语。在《旅游法》中,对零负团费的称呼是“不合理低价旅游”,是旅游业盛行的一种运营模式,也是旅游市场中的一颗毒瘤,广大旅游者对此极为不满,旅游监管部门也采取了声势浩大的多轮专项整治行动,但此种模式在旅游法颁布实施近10年后却依然没有消除,甚至有蔓延、做大之势。由此,如何解决这一旅游市场中的难题,就成为此次《旅游法》修订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合理低价旅游”的表现是团队旅游的价格低于出游成本的价格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在实践中,认定是否不合理的标准是团队旅游的价格低于地方旅游行业组织公布的基准价的30%。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实质、核心、基础是旅行社通过导游人员诱导、胁迫游客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参加自费旅游项目,购物商店、自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向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返还高额回扣。在整个链条中,真正的操盘手是购物店、自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尤其是前者,前端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只是整个链条的招徕者、组织者,但并非真正的决策者、操盘手。

根据笔者的观察,不合理低价旅游之所以能够蔓延至今,有多种原因。其中,有旅游者消费意识不够成熟的因素,也有旅行社行业竞争过于激烈之因素,有旅游执法不够严格的因素,还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因素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旅游目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当地旅游经营者的收益、为了当地政府的税费收入,对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迫购物、虚假标价、假冒伪劣产品、诱导购物等等,置之不理,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纵容和鼓励。除非当地旅游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严重舆情,在舆论、上级政府特别是文化和旅游部挂牌督办的压力下,多数地方是不会积极处理游客投诉的,更不会彻底整治当地的旅游购物市场。由此,才会导致一些旅游目的地旅游经营者在面对外地旅游者时,肆无忌惮,有的甚至拳脚相加、暴力逼迫,如黑龙江雪乡、云南丽江、湖南凤凰等地,屡屡爆出强迫游客购物不成而暴力相加的恶性案件。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旅游业的难题,让广大旅游者安心出行、放心消费、舒心旅游,就必须采取系统化的方式解决。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坚守政府本位、坚守政府的宗旨,认真贯彻宪法有关地方政府的职责,保障一方土地上所有人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无论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境外游客。任何人,在一方有政府管辖的土地上,都不应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担心,都可以自由、放心地旅行、行走。政府固然要发展经济,但发展经济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代价,这种发展方式,既不合法,也不长久。

在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对于旅游行程中的强迫购物,其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应当由购物商店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即使强迫的程度、情节不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于购物中的假冒伪劣商品、诱导购物、虚假标价等问题,由购物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对于购物中的高额回扣问题,由购物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打击,对于满足刑法商业贿赂罪立案条件的,依法向当地司法部门移交;对于明知不合理低价旅游自愿参加在事后又以此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尊重双方在自愿、自主条件下达成的协议,不予受理。

由此,只要没有强迫、只要明码标价、只要没有伪劣商品、只要没有商业贿赂,有市场主体愿意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也认同,就应当对此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给予认同,无需干涉。即使有个别旅游者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也应本着尊重契约、尊重市场的原理,也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处理,一是对旅行社不公,而是会助长一些旅游者占便宜、钻政策漏洞的心理。笔者认为,如政府能坚持对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对市场性行为给予尊重,通过系统治理方式,必定能够将不合理低价旅游中的操盘手打掉,必定能够根治此种零负团费模式。

(作者:王天星 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网站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