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旅游市场八类违法行为典型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9 10:31:2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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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启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并公布旅游市场常见的八类违法行为共14个典型指导案例,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教育旅游从业者合法经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

一、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例1: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车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行政处罚案(克拉玛依市)

2021年6月30日,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昆仑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2021年6月20日,该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旅游车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后对该旅行社授权委托人及涉案司机进行案件询问笔录证实了这一行为。该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1年3月21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市区一日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团队车辆中的三辆车存在无租车合同、无包车手续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

案例3: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阿勒泰地区)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7月2日,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涉嫌向导游收取费用案件立案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乌鲁木齐某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导游李某称,接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被要求导游垫付团费。经调查,执法人员对于投诉案由不予认定,但该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为2021年7月10日至7月24日江苏一行18人“天吐喀伊双库十四天环游”提供导游服务,以产生房损、给游客退费等名义向导游李某收取费用261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旅行社与旅游者未签订合同

案例5: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件(伊犁霍尔果斯市)

2021年6月13日,霍尔果斯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8名游客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其无法提供当日开展中哈合作中心景区游览服务合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长热线投诉,投诉人称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的乌鲁木齐市至昆明市的旅行团,未按预定日期出发,其多次联系导游等人员,均未告知具体原因。经查,该社3月15日至3月24日组织吴某等27名游客开展腾冲、芒市、瑞丽、西双版纳10日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社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梁某等12人于2020年9月30至10月4日期间参加赴“喀纳斯禾木5日游”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社称自己实际为地接社,不需要与游客签订合同,梁某等12人参加的旅游行程实际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经执法人员向南昌市文化旅游执法部门申请协助调查后核实相关证据,该社主张自己为地接社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例8: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1年4月4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景区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招徕29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8.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高端亲子游”定制项目前往新疆旅游,该旅行团导游无资质,且未按照行程完成全部项目。经调查,当事人于某假冒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陈某等13人赴新疆旅游,获取违法所得8738.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783.7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案例10: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1年3月26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新疆某国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错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履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李某等2人参加南疆北疆18日游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案例12:某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行政处罚案(喀什地区)

2021年5月3日,自治区督导检查组移交线索——喀什市某旅行社2名导游涉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2021年5月6日,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喀什市某旅行社、喀什市某玉器店进行检查。经查,喀什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张某和李某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喀什市某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张某罚款4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导游李某罚款6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七、旅行社接待不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

案例13: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经查未发现强迫购物的证据,但发现该旅行社2021年4月12至4月19日接待某澳门旅游团时,组团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当事人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案中,旅游者投诉视频发到了新浪微博网站,观看次数9.9万次,被转发次数184次,点赞475次,评论188次,造成了严重网络舆论,严重损害了新疆旅游市场的形象,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同时有不向导游支付导服费、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收取购物场所回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导游收取购物场所回扣

案例14:导游沙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投诉人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执法人员调查时未发现导游存在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导游沙某现金方式收取两处玉器店回扣3174元。当事人沙某获取购物场所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74元,处罚款8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新疆文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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