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行社因业务员私户收费拒绝消费者退款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旅游合同典型案例。消费者刘某在一家旅行社购买了出境游服务,后因故要求退费时,旅行社以业务员赵某某私立账户收取费用为由拒绝退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2.54万元。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因内部管理问题,拒退旅游费用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2020年1月,刘某与某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并约定旅游服务。合同落款处,盖有该旅行社印章,签约代表“赵某某”签字。同日,刘某在其分店工作人员的提示下扫描二维码并支付费用,获收据。后刘某因故未出游,要求退费。诉讼中,某旅行社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称刘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账户转账,对于刘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其表示为分社个别人员私立账户,并不知情,且分社和营业部均已撤店不再营业,故拒绝退还费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2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支付时已经尽到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旅行社以未支付至指定账户为由拒绝退费,并称赵某某存在挪用款项行为,属其内部管理问题,其实质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返还刘某旅游费用2.5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财务监管制度。同时提示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询问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旅行机构,缔约时细查合同,核对收款账号,留存付款记录。(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范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