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冰雪娱乐项目受伤 活动经营方担责30%
时下,人们对冰雪运动的热情逐渐升温,但冰雪娱乐也伴随着不少风险。晓欣(化名)参加一“冰雪汇”活动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时就意外受伤。北京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冰雪汇”经营方对晓欣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晓欣与朋友相约购票前往该“冰雪汇”活动,并参加其中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游戏规则要求晓欣与朋友手持发射电子激光的仿真枪,在雪地上互相“射击”,枪体上的接收激光装置被“射中”达一定次数后即为游戏失败。场地内设有相互独立的掩体,参与者可在掩体后躲避其他人的“射击”。
游戏过程中,晓欣蹲在掩体后面伺机进攻,突然发现同伴已经来到自己的掩体侧面,正要向她“射击”。晓欣举枪躲避的过程中滑倒在地,导致手中举起的仿真枪磕伤牙齿。晓欣遂起诉要求“冰雪汇”活动的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是在雪地上开展的模拟战术对抗的户外游戏,具有对抗性,且带有一定危险性。“冰雪汇”经营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戏开始前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游戏参与者配备基本护具及定期进行雪地防滑减滑工作,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同时,晓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该游戏的对抗性及雪地活动的风险应具有清晰的认知,其主动参与游戏后也应注意防护、保护自身安全。晓欣为避免枪体接收装置被激光“射中”,举枪躲避与滑倒相结合,共同导致枪支撞击其面部,故“冰雪汇”经营方的过错行为与晓欣牙齿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晓欣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晓欣主张经营方应提供头盔护具,但其提供的其他类似活动照片中的头盔、口罩无法对此次受伤部位起到防护效果,目前该行业也不存在提供能够承受较大冲击力的全覆盖型面部护具的行业规范或普遍性做法。综上,法院认定“冰雪汇”经营方对晓欣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一中院法官徐冰、黄慧婧认为,在冰雪娱乐活动中,经营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形式、开展活动的场地及规模条件等,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等环节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如配备必要防护用具设备,进行安全提示、引导疏散,采取措施避免不适当的冰雪场地风险,事发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冰雪娱乐活动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就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考虑到冰雪活动事故发生的概率,经营者可积极通过投保相应责任保险,为参与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人身保障,同时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同时,冰雪娱乐活动的参与者,也负有避免自身损害的注意义务,应能识别并预判此类活动可能导致摔伤等后果。比如,晓欣事前能够识别此类风险,仍选择参与,对于其遭受的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