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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一定“自甘风险”吗?法官解疑典型案例

2025-02-26 13:2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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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滑雪运动兴起,作为一项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每年都有人在雪场受伤引发纠纷,被告方往往引用“自甘风险”条款提出免责。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初学者被他人撞倒受伤,法院判决撞人者和雪场应担责。

“我是个初学者,当时和爱人非常小心地在初级雪道正常滑行。”原告李佳回忆说,当滑到初级雪道和高级雪道交会处时,被告韩冬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冲下来,从我身后将我撞飞。当时,李佳便感觉左肩疼痛难忍、不能活动,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佳认为,韩冬和滑雪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双方连带赔偿自己30余万元。

对于责任划分,韩冬提出了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滑雪是高危运动,正常碰撞与受伤不可避免。”韩冬说,当时自己自高级雪道滑下,结果在交会处不远左侧雪道旁有一队教学人员,自己尽力避让才撞到李佳。韩冬还提出,事故发生后,自己对李佳进行施救、陪同就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如仍需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滑雪场公司则认为,韩冬与李佳对撞属于意外事故,与滑雪场设施设备没有关联性,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至于李佳和韩冬均提到在雪道交会处有教学人员,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证据支持,而且即使有学员教学,滑雪者更应提高注意义务,及时降速就不会出现此次事故。

由于各方均未能提交现场视频,法院根据庭审陈述判断,韩冬从高级滑雪道滑下时未能控制好速度,避让了教学人群,但未能及时避让李佳,从后往前将李佳绊倒。根据滑雪规则,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前方滑雪者,超越时应不危及前方滑雪者;滑雪者在进入两个雪道交会处时应控制速度、保持警惕、避免冲撞,注意避让山上方正在滑行的其他滑雪者,不可形成阻挡。据此,法院认定,韩冬作为后方滑雪者和进入滑雪道交会处的滑雪者,未尽到控制速度、避让前方滑行者以及交会处山上方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对于李佳的摔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李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滑雪场应在雪道交会处设置醒目的标识、提醒语等对滑雪者予以提醒,并在交会处雪道两侧和转弯处设置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滑雪者人身安全,但被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另根据当事人陈述,交会处有教学行为,法院认为,滑雪场中有教学活动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场地管理者应当保证滑雪者的人身安全,采取相应的隔离、提醒措施,防止教员、学员的教学行为妨碍滑雪活动。法院认为,滑雪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佳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韩冬向李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滑雪场公司对韩冬的赔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宣判后,韩冬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马上就访:什么情况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当前,冰雪运动、户外运动不仅带火了相关项目,还让大众知道了一个法律名词——“自甘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参与者明知活动有风险,还自愿冒风险参加。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

“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在体育运动中造成他人损害一概不承担责任的结论。”法官说,如果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便属于除外情形,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的韩冬,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经营者、管理者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规定补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也对场地经营管理者起到了相应的警戒作用。”法官指出,对于滑雪这种危险性较大的运动,国家体育总局专门制定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设有专章规定了滑雪场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作为行业权威标准,滑雪场应严格对标、予以落实,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如果滑雪者遭遇受伤等侵权损害,可以根据上述分析,找准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同时,法官提醒,滑雪是一项高危运动,滑雪者应理性结合自身条件、健康状态以及经验能力选择合适的雪道,遵守滑雪规则,避免与他人发生冲撞;活动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责任编辑: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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